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依法逮捕彰正义 罚当其罪解纠纷
作者:高凡  发布时间:2015-02-14 13:54:37 打印 字号: | |
  依法逮捕彰正义 罚当其罪解纠纷

近日,凤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自诉案件。办案人员通过努力,克服了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新老困难,最终作出了判决,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维护了法律权威。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接受。

这起案件由民间纠纷引发而来,被告人尚某某供职的陕西某公司项目部与自诉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经营的沙场有业务往来。2014年7月24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尚东到沙场结算款项时出言不逊,与张某乙发生矛盾,继而引发打架,自诉人张某甲见父亲被打即上前帮忙,在打架过程中,张某甲的鼻子和右手手指被尚东打伤。尚东在离开沙场时慎陈友上前阻止,被告人又将慎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公安机关首先进行了调查,并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但当时没有达成协议。于是受害人张某甲到凤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尚某某则离开了原项目部,去了外地。法院在受案送达后,立即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办案人通过审查认为案情并不复杂,并着手准备调解工作,但在此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尚某某,尚某某都口头上同意到法院调解,但同时又谎称自己在成都,以“正在培训”“工作太忙”回不来等理由要求法院再等“几天”。如此将案件拖延下去。自收案近两个月以来,案件一直没有进展,被害人的权益也因此无法得到保障。

为给被害人一个说法,使正义得到声张,办案人充分审查了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证据,提交审委会讨论,经审委会研究,认定尚某某虽为自诉案件被告人,但其行为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其在案件审理阶段拒不到案,逍遥法外,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决定对尚某某执行逮捕。2015年1月23日,在当地警方协助下,凤县公安局民警在咸阳将尚某某抓捕归案。

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法院即开庭审理,在庭前调解中,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协议并当庭履行,自诉人随后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人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庭审结束后,自诉人向法官送上锦旗表示感谢,被告人也表示服判,也认识到这样的结果,都是自已的无知一手造成的,保证今后不再违法。

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审判机关,职责解决纠纷,制裁犯罪。身为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本应尊重法律,积极应诉,通过法院审理来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漠视法律权威,以欺骗、威胁等手段拒不到案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但不可能达到逃避诉讼的目的,还会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到头来损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刑庭  高凡
责任编辑: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