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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告父追加抚养费 法官释法明理促调解
作者:胡琼渊  发布时间:2013-02-26 16:27: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龙口法庭调解了一起女儿起诉生父追加抚养费的案件。现年14岁的王某是一名在校初中学生,其父母于2000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王某由其母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并与当年一次性付清。但十几年过去了王某已上初中,因物价上涨,其父给的抚养费已远远不能保证王某的生活和学习。再者其父于2007年工资调整后已增加至三千多元,而其母又再婚育有一子生活拮据,故王某要求其父增加自己的抚养费。

  龙口法庭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诉讼“全程调解”的原则,在开庭前联系被告进行调解,及时的向王某生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对王某父母进行了两次调解。调解时其父表示,与王某母亲离婚时已经约定抚养费一次性付清,且其母已经再婚育有一子,经过他了解,其母家庭情况一般,他无法确认抚养费能否真正用在孩子身上。

  其父王某某说,“第一次离婚时我有探视权,但是探视时遭受其母侮辱谩骂。这么多年来孩子一直受其母教育影响,现在我与孩子的感情疏远,我还是想把和孩子的距离拉近一点,我需要见到孩子亲自问问她的意见。”

  出于促进父女关系、了解孩子真实想法的原因,主审法官在了解到王某假期时间后,再一次安排双方当事人在孩子放假期间来法院进行第三次调解。庭审时,主审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从亲情、道义等方面反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解,不仅从法律上告知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孩子有需要仍需增加,也从道德层面上说明即使父母双方离婚,孩子仍然是自己的骨肉,双方仍然有抚养孩子成人的责任,王某也在法庭上对其以前对父亲的不理解表示了歉意。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2013年2月份起,被告王某某每月增加女儿王某抚养费300元,直至王某十八周岁止,并当庭支付了当月抚养费300元。
责任编辑:胡琼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