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侵犯村民权利 悉心释法化解矛盾纠纷
2011年因修建水电站占用凤县留凤关镇费家庄村林地,水电站向费家庄村交纳林地占用费,村委会在收取林地占用费后按照村民人数均分。2011年6月村委会主任委托被告罗某向该村四组村民发放林地占用费,共计5340元,被告罗某同意并出具收条。在给村民发放前,被告家中饲养的鸡死亡,被告认为是由于村子附近的工厂排放的废水把鸡毒死了,要求村里协调此事。村里向上级汇报情况,县兽医站检验为鸡霍乱死亡,与工厂无关。被告罗某一口咬定鸡是被工厂排放的废水毒死的,要求村里找工厂赔钱,否则不给村民发放林地占用费。无奈,费家庄村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某返还林地占用费5340元。
南星法庭受理本案后,办案人员多次赴费家庄村了解情况,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听取了被告罗某的答辩意见后告知罗某其想法的错误,林地占用费归四组全体村民所有,罗某长期占有的行为侵犯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至于罗某饲养的鸡死亡一事,与林地占用费的发放并无关系,如果罗某坚持认为是由于工厂排污造成,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罗某一开始仍坚持自己的想法,思想转不过弯,但是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劝导并向罗某详细地解释法律规定后,罗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返还林地占用费,亲手将5340元交到了村委会主任的手上,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南星法庭 吴子千